Thursday, March 27, 2014

愛的意義,以及我們應不應該愛國?(一)

我相信絕大部分的人都愛著某一些人。被愛的這群人當中很多時候都有包括自己的父母,或者自己的孩子、伴侶等等。愛,是個什麽樣的感受或情感?愛一個對象是什麽樣的行動?一個人若愛某個對象,那這個人和該對象之間產生了什麽樣的關係?這種感受行動或關係是可以説明清楚的嗎?我相信這是不可能的,我相信,任何對愛的分析解説都不可能窮盡愛的意義。

盡管如此,本文仍嘗試對愛這一感受或關係作一點點探討、想嘗試釐清一些我們平常對愛的用法,這麽做的目的,是爲了要顯示在愛的衆多對象當中,不應該包括國家。

愛的對象通常是人,如前面提過的父母親。我們爲什麽會愛我們的父母親?一看到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很錯愕,甚至覺得冒犯:那還用說嗎?愛父母還須要理由?愛父母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我愛她們不爲了什麽,就爲了他們是我的父母。她們是我的父母這件事本身就已經構成我愛他們的理由了。我想很多人都會同意這樣的講法。除了因爲父母就是父母之外,若還須要其他理由來支持愛父母這項感受的話,那這種愛根本就稱不上是愛。

對情人的愛也是如此。人們或多或少有這樣的經驗,當被情人問及為什麼會愛他/她時,說出任何有關對方的特點(美、體貼、能幹、有才華、有氣質等)作為理由大概都不會比說不出任何理由來得更加真摯(當然也更浪漫)。而說不出理由的意思,不外乎就是除了基於對方的存在本身之外,就再也找不到其它愛對方的更好理由了。

除了父母親或情人,我相信任何其她人成為我們愛的對象的理由都是一樣的。即除了基於該對象本身之外,愛這項行為或愛這項感受,已經無須,同時也容不下其它理由來獲得支持了。愛某個對象這樣的行為,超越了所有理由、超越了所有條件。愛,是無條件的。

假設從事愛這項行爲的人自始至終都是真誠地愛某個人或對象。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我們允許愛是有條件的,即我們允許愛一個對象還須要提供對象存在本身以外的理由或條件來支持愛這項行為的話(這個理由或條件可能是樣貌、金錢等等),那這樣的愛其實並不純粹,讓被愛的對象懷疑自己其實並沒有被愛,因爲該對象的某個條件受到在乎才使該對象本身受到在乎。要是該條件爲了某种原因消失或變質了,那麽愛該對象的理由就不復存在,這顯得這樣的愛很脆弱、不可靠、很不穩定。而且讓曾經被愛的對象會懷疑自己是否在那之前其實也從來都沒有被對方愛過。

這都再一次顯示愛這項行爲必須是無條件的。因爲愛的無條件,所以愛難以企及。愛這項行爲的無條件也與一般人的認知中愛是極崇高乃至具有神聖意義不相衝突。爲了不要褻瀆或者爲了保持愛的價值,我們也就不應該任意地向他/她人表達愛。唯有當我們在心底已經篤定地向自己承諾我們會願意在接下來的生命中為某個對象無私付出和奉獻,而不管該對象在未來是否可能遭遇什麽重大事故(即爲了維持愛的無條件),那在這種情形下向該對象表達愛才是符合并成就了愛的意義。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